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豬頭事蹟,就是不顧公投票有十張票的複雜事實,在同一投票所違法舉辦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投票的投票。台北市長選舉競爭激烈,柯文哲以58萬820票取得勝選,丁守中以57萬7566票落敗,票數僅差3254票,有效票數差僅有0.2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丁守中有權向台北地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藉此法定程序完成重新計票。另按《公民投票法》第24條第1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且按公職人員選舉人為年滿20歲之國民,有公民投票權之國民為年滿18歲者,公職人員之選舉人其法定要件不同於公民投票權人,因此,公職人員之選舉人分布情形不同於公民投票權人,在同一選舉區後者人數會多於前者,造成同一投票所的選舉人數與公民投票權人的人數不同,若將公職人員與公投票的投票所合併一處,恐有違反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的立法要旨。此一違法之虞,有可能構成選舉無效,忽略對人、對事的投票標的不同、複雜性不同,而且兩者的投票權人顯不相同,若合併於相同投票所投票,將有違背「分設投票所」的法律準用之意旨。另從11月24日的投票情形來看,1534個投票所若每個投票所平均有10人因為公投票與公職人員選舉沒有分設投票所,致使投票行為受到影響不能順利投票,至少會有15340人想要投票而不能完成投票。在台北市若相同投票所內的人數有所限制,因為公投票圈選處不夠,而且公投票圈選時間較久,在人數容留的限制下,進入投票所的人流會受到限制與干擾,致使進入投票所前的等待時間拉長而影響投票意願與投票行為。換言之,如果選委會無論是台北市選委會或是中央選委會,在投票所沒有分設的狀況下,公投票圈選耗時而致使公職選舉的領票與投票受到不可歸責於己的因素干擾,造成選舉人到場後不能於合理時間內領取公職人員的選票與完成投票,此一行政違失應該可以構成選委會辦理選舉足以影響選舉的選舉無效理由。講個大白話,就是超級愚蠢的中選會,沒有考量公投票有十張票,耗時瞭解與圈選,把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投票的投票所合而為一、沒有分開設立,造成人流阻塞,因此影響到達投票所後等待領票與投票的意願。此影響顯然是選委會的行政違失,不可歸責於投票行為人。《公民投票法》第23條僅規定公投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並未明文規定應於同一投票所舉行公民投票與公職人員選舉。丁守中應該積極舉證,調查1534個投票所共有幾個設置於學校教室,是否都有人流容留的限制,是否有人到場後又返回而放棄投票,其放棄投票的主因是否因為等待領票的排隊隊伍過長、等待時間過久而超出一般人能夠接受的合理等待時間?如有需要,應該備妥定型化的書面文件,詢求中途放棄投票的年長者或其他市民填具與載明見證人,將此重要文書向法院提出,作為選委會辦理選舉而不當影響投票行為的證明。民進黨政府有此豬頭機關與官員,創下最離譜的「邊投票,邊開票」的違法情形,行政違失造成不同投票所的開票情形不正當影響與干擾其他尚未完成投票的意願與行為。無論有無棄保效應,公投票與公職選舉的投票所同設一處,即有相互干擾與影響的結果,且因此結果造成相當人數的人不得不放棄領票與投票,這些投票行為的中途改變,是因為行政違失引起。丁守中只差3254票,如果他能舉證有5000人有上開被干擾而不能投給丁守中的證明,則選委會辦理選舉的行政違失,當然直接關聯丁守中的落選,足有構成選舉無效的理由。民進黨高層與基層意志背離,姚文智的得票數僅有24萬4641票,得票數比彰化縣敗選縣長魏明谷28萬3269票還要少,而且創下台北市長民選以來,民進黨籍市長候選人的最低得票數。蔡英文總統愧對民進黨支持者,更愧對政黨政治的信任與託付,辭去主席只是基本應有作為,棄姚保柯實現之後,下次就是棄蔡棄賴,民進黨不再被信任,只能被當成「垃圾黨」,會被中間選民懲罰與唾棄。這次大慘敗,就是綠色執政的戊戌之變,足以推倒蔡政府的權力高牆,懲罰違背民意的濫權固執。______________【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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